农村老人在城镇儿子的住所居住也可按城镇标准赔偿交通事故
来源:张绪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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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在城镇儿子的住所居住也可按城镇标准赔偿交通事故
从2010年5月开始,威远县新场镇农村老人甲就开始在威远县城的儿子处居住生活,在生活了半年多的时间该老人甲就回到农村的另一儿子处生活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老人甲死亡。因农村有习俗每个老人在几个儿子之间轮流供养(赡养)。在该案的赔偿时对于老人甲的死亡赔偿标准是按农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标准计算时产生了争议,后交警大队调解不成。
老人甲的儿子委托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张绪林律师为其代理人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甲生前户口虽然在农村,但出事故前其已经在城镇生活、居住半年以上的时间,其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后判决按城镇标准赔偿老人甲的死亡赔偿相差,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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